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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资格核准


[发布时间:2006-8-23  阅读次数:]   【打印】 【关闭】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资格核准

核准项目: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核准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第四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内贸消费字[1998]第24号文)中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

核准条件:

1、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物处理设施;

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核准程序:

1、申请人向当地县、市政府的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

2、县、市政府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申报条件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3、对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定点厂(场),省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和申报条件,核发统一的生猪定点标志牌。

核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核准处室:

省经贸委市场运行调节处(省酒类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3312070

生猪定点宰厂(场)标志牌

资格核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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