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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及时、高效、有序处理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根据省政府《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精神,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
一、 工作目的、原则与适用范围 (一)工作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机制,及时、高效、有序处理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则。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流通环节发生的(含可能发生的)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社会影响,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I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I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处置能力的; 3、需要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省级政府认为应当由省工商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III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为应当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局)负责处置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政府认为应当由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级局)负责处置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三、省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局根据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在省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启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全省工商系统及时、稳妥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3)研究确定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4)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和按规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2、成员单位职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公平交易局、市场处、企业处、注册分局、个体处、外资处、商标处、广告处、信息中心、法制处、监察室、办公室为省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1)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研究预防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指导、督促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协调配合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公平交易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查处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大要案件的查处; (3)市场处。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4)企业处、个体处、外资处与注册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并对其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商标处。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有关商标违法问题的依法查处工作; (6)广告处。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食品违法广告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和查处; (7)法制处。负责做好食品安全案件或者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参与指导各地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协调工作。 (8)信息中心。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网络和技术手段工作,为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期间的信息传递提供专用信息通道,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各级信息网络畅通稳定; (9)监察室。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组织、指导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监察机构调查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0)办公室。及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与材料上报上级领导机关。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市、县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应当参照省级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和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3、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及职责。省局应急指挥部下设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和有关处室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相关处室有关负责同志为副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日常综合、协调、督办和落实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总,并及时呈报应急指挥部; (5)负责与全省工商系统和相关部门的联络与协调;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应急响应 (一)应急处理。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后,事故发生地的县及县以上工商局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局报告,迅速成立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局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省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市级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2、迅速部署执法行动,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将涉案的同批次食品下架,停止销售,并视情依法采取对可疑食品的排查、封存、检测、公示、召回等相应的控制措施。 3、立即组织力量展开调查,查清来源、销售去向和事故原因。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全面开展市场检查。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的巡查。现场检查、了解认为是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要收集相关证据,在最短时间内封存并妥善保管可疑食品,提取样品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如发现涉及其它环节的,要保护好现场,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地区的,紧急通知相关工商局并报告上级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和食用。 4、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保证畅通,夜间有专人值守,及时解答咨询,受理和处理申诉、举报。 (二)先期处置和预警。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 (三)应急等级的转换。 进入各级应急响应状态后,应急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汇总和分析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省局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调整等级,实时调整应急措施。 (四)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或者隐患消除后,应急办公室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信息监测。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通过市场巡查、专项执法检查、食品质量监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等途径,密切观察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应密切监测已经确认的有毒有害或者严重不合格的某种食品在流通环节销售情况,依法采取措施。 (二)信息预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对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险或者隐患、可能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做出分析预测,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三)事故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后,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电话、传真、行文、网络等多种方式报告当地政府、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保准确、及时,万无一失。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工商局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至省工商局,也可直接报省工商局,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在12小时内报至省工商局,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至省工商局。报告内容为: 1、初次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包括事故原因、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的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 五、应急保障 (一)通讯和信息保障。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各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24小时开通专线电话、自动传真,以及信息网络专用通道,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送。单位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相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确保上下通信联系畅通,严禁关机或者无人应答。 (二)人员保障。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要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证有专人值班,领导在岗带班。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期间,省局应急指挥部所有人员、相关处室的有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工作日全部在岗,休息日50%以上的干部备勤;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保证2小时内完成集结。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局长和主管副局长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指派专人负责上报事故发展状况和市场监管的最新情况,接收上级的相关指示。市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70%以上的干部备勤;出现紧急情况,须在2小时内能够集结30人以上,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 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期间,事故发生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证执法力量,处理应急事故;畅通沟通渠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所有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队。 (三)技术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四)物资和经费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和信息网络确保正常,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五)责任追究。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预案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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