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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出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06-11-16  阅读次数:]   【打印】 【关闭】 【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制度,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省工商局日前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工商部门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各级机关的职责分工、业务条线分工及责任追究都做了明确规定。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依法办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对食品经营者的注册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的发放、注销、吊销等信息适时通过工商电子政务网站发布;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属地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二)依法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实行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和食品分类监管;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检查、监测和快速检测;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市场清查和退市。(三)依法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销售不合格食品、欺诈消费者、侵犯食品商标专用权、违法广告、违法印制食品包装和商标标识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四)指导、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和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五)按照有关规定预防和应急妥善处置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六)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七)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八)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九)制定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分局(所)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和本地实际,对辖区内食品市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对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流通环节(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由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食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专项执法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授权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组织查处有关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发布监督检查信息;组织指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自律管理制度和食品质量责任制度,组织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二)企业登记与管理机构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注册程序审查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年检工作,对食品卫生许可证失效或者登记事项变化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区域工商行政管理所,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三)个体工商户注册与管理机构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注册程序审查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依法开展或者指导派出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对食品卫生许可证失效或者登记事项变化的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四)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质量监测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按照规定发布监督检查信息;组织、指导、监督市场开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度和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自律管理制度和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五)公平交易机构负责组织查处食品领域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六)商标广告机构负责组织查处侵犯食品商标专用权行为、违法印制食品商标标识的行为、违法广告。(七)12315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举报。(八)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九)人事机构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的配备和人事管理。(十)监察机构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未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度、规定不健全,食品准入、交易、退市和其他食品经营行为管理等执法监管不到位,把关不严或者未及时作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消费者申诉举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交办或者转办、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通报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未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送;对应当进行应急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按照有关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提前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对按照规定应当公示、上报或者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不及时公示或者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或者在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处置不当、工作不力的。对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食品经营者登记注册工作中审核不严,对不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予以登记注册的,或者违反登记注册规定的;在食品监督检查、食品违法违章案件查处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不严或者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错案的。(四)有其他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所)执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其岗位监管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相关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指导监督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所)的领导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其领导责任。同时,根据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和后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公务员法》和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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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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