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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迅速部署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
[发布时间:2006-12-2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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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元旦、春节期间水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06]44号)要求,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决定于2006年12月-2007年1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行动。 一、行动组织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以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为主实施,水产技术推广及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参与。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成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省渔政监督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二、执法范围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出口水产品生产基地和集约化程度较高的水产养殖场所及水产品批发市场,适当检查小规模养殖户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其它执法相对人。 三、行动内容 (一)开展养殖用药拉网式排查。在11月份开展的全省水产用药督查工作基础上,各地结合本地区生产实际、养殖品种状况以及用药特点,对辖区内水产品生产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采取现场存药检查和产品药残检测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存药检查以是否存放禁用药物为重点。产品质量抽检要将辖区内重点养殖水产品列入检测范围,重点检查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己烯雌酚等禁用药物和环丙沙星、磺胺类、红霉素等限用药物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药生产者依法实施处罚;对使用限用药物的产品和生产者,要加强监管,督促生产者必须在休药期满后上市销售。对使用环丙沙星等药物的无公害基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顿。 (二)检查养殖场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各地要督查养殖场所生产日志、药品出入库和使用记录、水域环境监测、产品包装和标识、产品销售记录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要有针对性地考核养殖场质量和技术管理人员。对未建立相应制度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指导养殖生产者依法生产。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使养殖生产者了解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原因,增强依法生产的自觉性。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引导和帮助生产者建立科学的操作规程,传授合理、规范的用药知识。 (四)督促水产品批发市场实施市场准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在本次行动中,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督促批发市场加强进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检查产地证明、经营台帐、进场水产品的抽查检测等制度落实情况。要帮助有条件的市场建立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督促暂时缺乏条件的市场委托有资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为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督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设立了举报电话:025-83581283。鼓励守法养殖户和社会各界举报违法用药行为。对举报情况要及时跟踪调查,情况属实的,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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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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