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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卫监督〔2007〕4号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工作,执行好《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和《江苏省卫生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审批程序》)等文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把准入关,认真做好换证衔接工作。
《办法》已于2007年1月10日正式实施,各地要根据《办法》有关要求,加强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严格审查程序和准入条件。在执行文件过程中,本着方便群众、不增加相对人负担的服务理念,既要实现平稳过渡,也要保证《办法》尽快得到落实,各地请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旧证换发工作,食品卫生许可证使用卫生部统一规定的格式(见附件)。
二、按照审批权限,认真做好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单独生产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新资源食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按《审批程序》的要求申报审批。
除生产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新资源食品外,还同时生产普通食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我厅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此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工作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现场审核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初审、现场审核等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申请人持审查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正式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省卫生监督所承担申报资料的接收、复审、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根据我省实际,对实施《办法》的几项具体要求:
1、卫生许可证复核和延续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和《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辖区内卫生许可证的年度复核和四年一次的延续审查工作。
年度复核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进行,并在卫生许可证右上角贴上当年度等级标志,经年度复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整改,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不予复核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卫生许可管理工作: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均应取得卫生许可证,且受委托方应符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A级的卫生条件,其生产的产品品种应在许可范围内,委托加工合同必须通过公证,并明确双方食品卫生的责任及责任期限。受委托生产加工单位不得再次委托其他单位生产加工该食品或将某一个生产过程再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委托单位从事该食品部分生产过程的,其生产过程及管理应符合相应卫生要求。
在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中,以委托方为申请者,委托方的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中应标注xx食品委托生产加工(委托xx企业生产),其卫生许可证号按新证编号;受委托方的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应标注xx食品受委托生产加工(受xx企业委托生产),保留原卫生许可证号。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按《办法》要求明确标识。
3、卫生许可证编码格式及许可范围要求:卫生许可证编码按《办法》规定执行,申请人有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或新资源食品生产并有其他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类别的,卫生许可证编码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发证顺序编码。申请人同时生产经营不同类别普通食品的,AA编号代码应选择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业编号代码。
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参考《办法》附件3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填写,填写方式为种类和生产经营方式,如冷冻饮品、植物饮料类生产加工;冷冻食品、冷饮批发经营;中餐、卤菜和点心、小吃、冷饮餐饮服务。
《办法》附件3“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中生产加工类的乳与乳制品范围中的“消毒乳、混合消毒乳、奶粉(全脂、脱脂和加糖)”现统一调整使用国家标准中的规范用语,即为“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奶粉(全脂、脱脂、全脂加糖和调味)”。
四、强化证后监督,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发放卫生许可证情况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管理,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发证单位的监管。同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工商、质监、教育等部门建立良好的联系机制,及时沟通信息,进一步形成良好的食品卫生监管合力。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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