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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化妆品命名 禁用暗示医疗效果等词语


[发布时间:2010-2-10  阅读次数:]   【打印】 【关闭】 【  
    为适应当前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对化妆品命名工作的指导,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 
    《化妆品命名规定》明确规定,化妆品命名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禁止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都不得用于化妆品命名。
    为切实做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实施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下发了《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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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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