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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06-8-23  阅读次数:]   【打印】 【关闭】 【  

各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市商贸局:

    省经贸委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随附单》)有关规定,于4月份下发了《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苏经贸商运[2006]226号),为了尽快推行我省实行《随附单》制度,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大实施《随附单》制度的宣传力度

    各市经贸、商贸等酒类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办法》和《随附单》制度的力度,通过对相关管理人员和酒类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和规范酒类流通秩序的意识,自觉遵守《办法》,保证《随附单》制度尽快顺利的实施。

    二、加快实施《随附单》制度的工作进度

    根据商务部最新要求,全国将于7月份全面实施《随附单》制度,并将在7月份以后全面开展对《随附单》制度的检查、督察工作。由于我省部分市在实施《随附单》制度中进程缓慢,望有关市经贸、商贸等酒类流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深刻领会实施《随附单》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随附单》制度的实施工作。

     三、有关实施《随附单》制度的补充说明

    (一)啤酒生产和经营企业暂不实行《随附单》制度;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申领《随附单》必须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经营者依照《办法》先备案,凭《备案登记表》申领《随附单》;药酒、保健酒及料酒不实行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

    (二)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应主动向酒类购货单位开具《随附单》;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向上游供货企业索取《随附单》,并主动向下游购货单位开具《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巴、夜总会及个体工商户等)应向上游供货单位索取《随附单》。

    (三)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并根据《随附单》内容建立台帐,台帐保管三年。

    (四)目前还没有报《随附单》印制数量的市,请于6月底前将所需印制数量报省酒类管理办公室,省酒类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和监制,逾期不报的市将在下一批印制时再行考虑。

    各地经贸、商贸等酒类流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对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经营者,必要时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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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省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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