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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具体举措严防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
[发布时间:2007-3-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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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省工商局、省农林厅、省卫生厅近日联合下发《江苏省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该《办法》决定,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休市、消毒制度,每半月至少休市一天,休市时间提前公示。批发市场休市时实行清场彻底消毒;有条件的城市农贸市场休市时实行清场消毒,清场困难时可实行带禽消毒。 《办法》对经营活禽市场所应具备的条件作明确规定。1、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动物防疫要求: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 公里以上;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顶蓬、围墙等设施。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设置明显标识,有独立的出口和入口,不得随意开展宰杀活禽活动;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设置专门的清洗消毒区,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设置专门的活禽经营者生活区域,做到经营区和生活区严格分离;有病禽隔离区和污水、污物、粪便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车辆出入口设置规范的消毒池;有健全的动物防疫规章制度。2、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区域应具备以下动物防疫要求:活禽经营区域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出入口;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配备固定禽笼,禽笼底部应距离地面15 厘米以上;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有污水、污物、粪便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有健全的动物防疫规章制度。3、农村集贸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当相对隔离;有健全的消毒制度和消毒设施。 该《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责任:1、市场主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下列责任: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制制度和应急预案;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活禽经营市场,执行禽类及其产品凭检疫合格证明进入市场的规定,实施入场检查验收、核对检疫证明等行为;建立购销台帐,如实记录进货时间、来源、名称、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检疫证号、运输车号等内容;向市场经营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督促经营者执行相关制度,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倡导诚信经营;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建立并执行本市场休市、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每天收市后统一对禽类经营场所、禽类及禽类运载、存养工具、宰杀器具等设备、设施进行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设置禽类及其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点,处理消费者投诉,解决经营纠纷;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监测等工作。2、市场内活禽经营者应承担以下责任:经营的活禽应当有检疫合格证明;应根据销量购进活禽,原则上日进日清,避免在市场内大量积压、滞留活禽;协助市场主办者建立购销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应在经营地点公示活禽产地和检疫证明等,检疫证明应保存六个月以上;每天收市后对禽类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并配合市场主办方实施消毒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3、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防护知识。从业人员在进行活禽经营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部《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相关要求采取个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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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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