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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提醒食品添加剂及原料生产企业及时申请卫生注册登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8-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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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2007
年第
70
号和第
85
号公告的要求,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用于食品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运输包装上除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外,必须注明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号等信息,否则一律不准出口。
为保证我省食品添加剂及原料生产企业产品的顺利出口,请各分支局及时提醒辖区内有关企业及时申请卫生注册登记,省局将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于近期对申请卫生注册登记的食品添加剂及原料生产企业集中实施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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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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