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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进一步提高生猪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安排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严格工作要求,规范工作程序,依法监管,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程序和相关统计数量进行认真核实,规范审查、签字等相关手续。
三是严格落实屠宰生猪检验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凡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的生猪一律不予屠宰。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理,认真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台帐》,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表(记录表至少应保存五年)。
四是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屠宰监管部门,开启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屠宰监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五是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将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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